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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知识点讲解

发布时间:2024-02-06 07:32:32   来源:江南体育官网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7号)对《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填报说明共有3处修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2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学技术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新增“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下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一次性扣除”“中小微企业购置单价500万元以上设备器具”等事项,供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填报设备器具扣除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投资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号),在《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中增加“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投资基金”部分,供纳税人填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投资基金试点税收政策有关情况。同时,调整《企业重组及递延纳税事项纳税调整明细表》(A105100)与上级表单《纳税调整项目明细表》(A105000)的表间关系。

  基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投资基金(REITs)试点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2022年第3号)此政策上发生变化:

  “一、设立基础设施REITs前,原始权益人向项目公司划转基础设施资产相应取得项目公司股权,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即项目公司取得基础设施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取得项目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基础设施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基础设施REITs设立阶段,原始权益人向基础设施REITs转让项目公司股权实现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当期可暂不缴纳公司所得税,允许递延至基础设施REITs完成募资并支付股权转让价款后缴纳。其中,对原始权益人按照战略配售要求自持的基础设施REITs份额对应的资产转让评估增值,允许递延至实际转让时缴纳公司所得税。

  原始权益人通过证券交易市场认购(增持)该基础设施REITs份额,按照先进先出原则认定优先处置战略配售份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32号),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申报表》增加第16.1行“取得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和第30.1行“企业投入基础研究支出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企业投入基础研究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学技术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现行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75%的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00%。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申报表》将第28行中的“加计扣除比例____%”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式:____”,并相应增加创意设计活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式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式;增加第28.1行“第四季度相关联的费用加计扣除”和第28.2行“前三季度相关联的费用加计扣除”,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创意设计活动相关联的费用加计扣除金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学技术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高新技术企业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允许当年一次性全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并允许在税前实行100%加计扣除。

  《免税减计收入及加计扣除申报表》增加第30.2行“高新技术企业设备器具加计扣除”,供高新技术企业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10月-12月)新购置设备器具加计扣除金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学技术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式”,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式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式;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将第50行“加计扣除比例”调整为“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式”,并相应增加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式代码表,供纳税人根据有关政策选择填报适用的加计扣除比例和计算方法。

  增加第L1行“本年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总额”、第L1.1行“第四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第L1.2行“前三季度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金额”,供纳税人填报2022年第四季度和前三季度研发费用金额。

  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填报。纳税人根据真实的情况从《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式代码表》选择相应代码填入本项。

  ①如您在“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式”选择代码为“121”或“122”,填报根据选定的第四季度相关联的费用计算方式计算的第四季度税前加计扣除金额;

  ②如您在“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式”选择代码为“110”,本行无需填报。

  ①如您在“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式”选择代码为“121”或“122”时,填报根据选定的第四季度相关联的费用计算方式计算的前三季度税前加计扣除金额;

  ②如您在“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式”选择代码为“110”时,本行无需填报。

  ②当您在“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式”选择“110”时,填报第L1行×100%的金额;

  ③当您在“八、加计扣除比例及计算方式”选择“121”或“122”时,填报第L1.1行×100%+第L1.2行×75%的金额。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加大支持科学技术创新税前扣除力度的公告》(2022年第28号),企业在2022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计算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时,四季度研发费用可由企业自行选择按实际发生数计算,或者按全年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乘以2022年10月1日后的经营月份数占其2022年度实际经营月份数的比例计算。

  【举例】我公司是一家水污染防治企业,2022年5月10日开始经营,2022年共发生研发费用400万元,打算采取比例法计算第四季度研发费用,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是多少?

  你公司成立于5月10日,2022年度经营月份从5月份开始计算,全年经营月份数共计8个月,第四季度经营月份数为3个月,则你公司第四季度可按100%比例加计扣除的研发费=400×(3/8)=150万元。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等规定,在第24行下增加明细行次,对区域性优惠政策进一步细分,供纳税人分别填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平潭综合实验区、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南沙先行启动区相关优惠政策。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19号)

  一、对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合乎条件的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以《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要经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进行实质性运营,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并对公司制作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

  对总机构设在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2〕40号)

  一、对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合乎条件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以《广州南沙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2版)》(以下简称《目录》,见附件)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要经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收入总额60%以上。收入总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执行。

  (二)开展实质性运营。对不符合实质性运营的企业,不得享受优惠。实质性运营是指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并对公司制作经营、人员、账务、财产等实施实质性全面管理和控制。

  对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对总机构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南沙先行启动区内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具体征管办法按照税务总局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合乎条件的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广东南沙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享受减按15%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如何填写申报表?

  季度预缴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中第10行“实际利润额”×10%的优惠金额填报在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

  1.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优惠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适用15%税率。

  季度预缴时,优惠金额按符合条件的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实际利润额”×10%计算,由总机构填报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

  2.对总机构设在合作区以外的企业,仅就其设在合作区内符合优惠条件的分支机构所得适用15%税率。

  分支机构享受优惠的,由总机构在季度预缴和年度汇算清缴时,分别按分支机构“实际利润”和“应纳税所得额”×10%的优惠金额,参照上述一般企业填报在相应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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