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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例】出售已运用过的固定资产怎么交纳增值税

发布时间:2024-01-21 08:26:47   来源:江南体育官网

  固定资产是指有效期超越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东西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东西、用具等。

  某企业成立于2006年1月1日,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9年5月出售固定资产机器设备2台,出售轿车1台。

  1、设备A原值50000元,购入时刻2008年2月,购入时获得普通发票50000元。出售时获得含税出售额5000元。

  2、设备B原值30000元,购入时刻2010年2月,购入时获得普通发票30000元。出售时获得含税出售额5000元。

  3、轿车原值100000元,购入时刻2011年2月,购入时获得普通发票100000元。出售时获得含税出售额5000元。

  依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14〕57号文件规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曾经购进的固定资产归于“依规则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因而出售2008年12月31日曾经购进的已运用的固定资产时按简易方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2009年1月1日今后购进的固定资产,能够抵扣进项税额,因而出售2009年1月1日今后购进的已运用的固定资产时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则,自2013年8月1日起,税控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能够抵扣。因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出售2013年8月1日曾经购进的已运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轿车、游艇,能够按简易方法依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出售2013年8月1日今后购进的已运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轿车、游艇,依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