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新闻中心 > 行业新闻

划红线|这些行为将被撤销认可资格

作者:江南体育电子游戏 来源:江南体育app下载 时间:2024-03-17 15:17:27

  希望能够最终靠我们的微信平台,推出更多政策解读类的原创,帮大家更及时地了解认可政策,更方便地掌握政策变化的要点

  每个月,我们都会在微信号里给大家发布近期暂停撤销注销认可资格的机构名单。那么,到底哪些是红线,什么样的行为会被撤销认可资格呢?

  2. 由于认可规则或认可准则变更,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或不愿继续满足认可要求;

  11. 实验室存在不诚信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弄虚作假,不如实做出承诺,或不遵守承诺,出具虚假报告/证书,存在欺骗欺诈、隐瞒信息或故意违反认可要求的行为等。

  深圳市XX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2010年通过CNAS认可初评,是一家主要开展家电、音视频设备、灯具、玩具、信息技术设备和实验室用电气设备、外壳防护等级等产品安全、电磁兼容和能效检测的民营机构。2013年9月,专项监督评审供发现4个不符合项包括:超范围使用CNAS认可标识;使用ILAC-MRA/CNAS联合标识不规范,实验室与CNAS签署的ILAC-MRA/CNAS联合标识使用协议过期;内审活动不完整;检测报告和检测记录管理不规范;日常质量控制活动缺失等。其中涉及违反认可规则的严重不符合项2个,据此CNAS撤销了该实验的认可资格。

  1.2.1 超范围使用认可标识、认可状态声明或ILAC-MRA/CNAS联合标识

  问题2:某份检验报告中包括防水防尘试验(IPX2)”检验项目,该IPX2等级防水防尘试验项目在认可证书附件中为限制项,报告使用了认可状态声明,但未清晰表明此项目不在认可范围内。

  问题1:某份检验报告与原始记录部分内容不一致,报告中的检验测试产品型号为FB-LW5、FB-LW6、FB-LW7,检测时间为2013年6月24日至7月3日,原始记录检验测试产品型号为FB-DW4,检测时间为2013年6月24日至7月4日。

  问题4:专项监督现场初审时,抽查了移动电源、灯具、摄像机等数十份检验报告。实验室提供不出原始记录,并组织有关人员依据检测报告现场编造检测记录,被评审组当场发现。

  1)不符合事实1.2.1:CNAS-R01:2010《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中5.3.3.5规定“实验室或检查机构签发的报告或证书结果全部不在认可范围内或全部由分包方完成,不允许在其报告或证书上使用认可标识”。实验室出具的1份LED日光灯检验报告,超出了认可证书附件中限制范围,报告上使用了ILAC-MRA/CNAS联合标识,违反了CNAS-R01:2010中5.3.3.5的规定。CNAS-R01:2010《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中7.7的规定“获准认可的实验室或检查机构在非认可范围内的所有活动中,包括分包活动,不得在相关的来往函件中含有认可状态声明的描述,其他相关的材料也不能提及或暗示获CNAS认可”。实验室出具的报告有未认可项目,使用了认可状态声明,违反了CNAS-R01:2010中7.7的规定。

  1)CNAS-R01:2010《认可标识和认可状态声明管理规则》9.2规定:“CNAS将根据获准认可的机构误用或滥用徽标、标识、认可证书以及误导宣传认可状态的情节轻重做出处理,包括:警告、暂停、撤销或提出法律诉讼”。

  2)CNAS-RL01:2011《实验室认可规则》中10.3.1规定:“在以下情况下,CNAS应撤销认可,例如,……e)实验室存在不诚信行为”。

  上海××检验测试中心隶属于上海××有限公司,该检验测试中心作为第一方检验测试的机构于2012年通过CNAS初次评审。2014年7月,专项监督评审共发现8个不符合项,最重要的包含:实验室主要管理和技术负责人发生明显的变化未按规定书面通知CNAS秘书处;实验室全部设备已发生转让,不具备检测所需的仪器设施;实验室与另一实验室共用同一检验测试场所;部分检测设备自获得认可以来未进行校准;实验室未按规定参加CNAS组织或承认的能力验证计划;部分原始记录填写不规范等。其中涉及违反认可规则的严重不符合项3个,据此CNAS撤销了该实验室的认可资格。

  2.2.1.实验室主要管理和技术负责人发生明显的变化,未按规定书面通知CNA秘书处该检测中心提供的“实验室人员一览表”表明:实验室原技术负责人×××、检测室负责人×××等多人与上海×××有限公司另一下属实验室合用。检测员×××、样品管理员等多人已经调岗。

  2.2.2.全部检测设备已发生转让该检测中心提供的“上海×××有限公司转让给×××单位的设备清单 ”表明:实验室原有的检验测试仪器设备已经全部转让给另外一家通过认可的实验室,该实验室已无检测设备。

  2.2.3.共用同一检验测试场所现场观察发现,另一通过认可的实验室已经整体搬入上海××检验测试中心,两家实验室共用同一检测场所。

  1)不符合事实2.2.1:依据CNAS-RL01:2011《实验室认可规则》中9.1.1的规定,“获准认可实验室如发生下列变化,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CNAS秘书处。例如,……b)获准认可实验室的组织机构、高级管理和技术人员、授权签字人发生变更”。该中心检测室主任和授权签字人等调入另一单位已经一年有余,但一直未将此变化以书面形式通知CNAS秘书处,违反了依据CNAS-RL01:2011中9.1.1的规定。

  2)不符合事实2.2.2和2.2.3:依据CNAS-RL01:2011《实验室认可规则》中9.1.1的要求,“获准认可实验室如发生下列变化,应在2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CNAS秘书处。例如,……)认可范围内的重要试验设备出现重大变化”。另一获CNAS认可实验室在上级公司的统筹下搬入该检验测试中心工作场所,该检测中心按照上级单位要求将全部检测设备已经转让给另一认可实验室,出现了两个已获CNAS认可实验室工作场所完全相同的局面,致使该实验室成为名副其实的“空壳实验室”,根本没办法开展检测工作,但实验室未将此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CNAS秘书处。

  CNAS-RL01:2011《实验室认可规则》中10.3.1规定:“在以下情况下,CNAS应撤销认可:……c)获准认可实验室不能履行CNAS规则规定的义务”。

  类似这些案例,我们微信平台近期发布了一系列CNAS实验室及检验机构专项监督典型案例及解析,你们可以点击如下链接查看: